通知公告

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南院教〔2018〕48号

发布者:机质学院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11-08 18:15:25



为了增强教职工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严格教学管理,及时、严肃、公正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文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校内教师和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学校各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其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教学管理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树立敬业意识,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二、教学事故的界定

(一)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级别

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教学、考试及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四大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由轻到重分为:教学差错(四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认定标准见《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见附件1)。造成教学事故的情况未列入“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的,视其情节和行为参照类似情况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教务处、人事处和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认定全校各级教学事故,工作小组组长由人事处领导担任。

(二)教学事故一经查出、被报告或举报,由教务处进行初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发生教学事故单位进行自查。

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已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查实,组织填写《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审核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事故责任人撰写的情况说明,并依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

报送材料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据材料缺乏的,教务处可要求发生教学事故单位进行补充调查。发生教学事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调查结果报送教务处。

教学事故责任人或发生教学事故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南宁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教务处和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有权根据掌握的材料直接做出认定和处理。

(三)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发生单位报送的《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认定意见,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事故,直接由教学事故工作小组认定;属重大教学事故的,经教学事故工作小组初步认定后,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事故处理有争议的,必要时可举行陈述答辩会。

(四)各级教学事故经学校认定后,由教务处负责制订《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事故责任人。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

(一)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行使受理教学事故申诉、复议职能。

(二)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3名:由纪检部门、人事处、教务处领导担任;委员5名:教学督导员1名,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1名,工会代表3名(其中教师代表2名,教职工代表1名)。

(三)对教学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可在接到《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填写《南宁学院教学事故申诉登记表》(见附件4)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转交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登记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写出复议意见。

(四)事故责任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的,该认定与处理决定自事故责任人收到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生效。当事人申请申诉的,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的复议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教学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追究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分别做以下处理:

1.教学差错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务处;

2)采取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给予批评;

3)在当月工资或课酬中扣发100元。

2.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务处;

2)给予通报批评(部门内);

3)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进资格;

4)在当月工资或课酬中扣发200元。

3.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务处;

2)给予通报批评(部门内);

3)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进资格;

4)在当月工资或课酬中扣发500元。

4.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务处;

2)学校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进资格,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4)在当月工资或课酬中扣发1000元,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5)情节严重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或者解聘。

(三)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四级教学差错者,按一次三级教学事故处理;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四)部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且该部门不得参评当年的先进集体。

(五)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将按情节给予知情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六)造成经济损失的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必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外聘教师出现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与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 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南院教〔2015〕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2.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审核表

3.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

4.南宁学院教学事故申诉登记表




南宁学院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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